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04号原告俞某某,女,农民。被告赵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