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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59号

李勇强、宋晓玲等与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强;宋晓玲;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超;张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李勇强。原告宋晓玲。被告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法定代表人万幼云,董事长。第三人李超。第三人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强、宋晓玲诉被告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张川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强、宋晓玲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强、宋晓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强、宋晓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强、宋晓玲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