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59号原告李勇强。原告宋晓玲。被告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法定代表人万幼云,董事长。第三人李超。第三人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强、宋晓玲诉被告湖北洪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张川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强、宋晓玲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强、宋晓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强、宋晓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强、宋晓玲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