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发元,系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谭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珠海宏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线教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