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沂南保字第465号

刘庆兰与李庆军、李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庆兰,李庆军,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65号

申请人:刘庆兰,女,42岁,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庆军,男,成年,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伟,男,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庆兰与被申请人李庆军、李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庆军驾驶的李伟所有的鲁Q8XX**大型汽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庆军驾驶的李伟所有的鲁Q8XX**大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钰亮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