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银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与被告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春英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
银某某与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少民初字第93号原告银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某与被告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春英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