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原告:谷明阳。
委托代理人:徐亮。
被告:赵水泉。
被告: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
法定代表人: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阳与被告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明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