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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谷明阳与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明阳,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766号

原告:谷明阳。

委托代理人:徐亮。

被告:赵水泉。

被告: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

法定代表人:王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明阳与被告赵水泉、嘉善县泉胜台板机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明阳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明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