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5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号。
负责人:崔俊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熙,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波,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莱阳市。
被告:王绍伟,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烟台伟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莱阳市。
被告:徐世平,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阳光食品冷藏厂经理,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永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与被告张永波、被告王绍伟、被告徐世平、被告莱阳市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5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