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480-2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余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某未履行前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街桥西村94号1-1室(建筑面积为59.89平方米)重新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享有30%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余某享有70%的产权份额。注销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园
审判员 涂XX
审判员 陈金保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