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502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勇。委托代理人俞一华。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沈 玲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