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锦霞 更多数据: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