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374号罪犯杨红卫,于浙江省宁波市,1993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红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曾获2009年度行政表扬、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