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洛兹实业有限公司。关于铜陵市铜宇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洛兹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企业已注销,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周 斐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