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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

陈根耀与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根耀,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43号

原告:陈根耀。

被告: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耀与被告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根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耀负担。

审 判 长  翁 羽

审 判 员  陈 瑛

代理

审判员  韩晓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