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杨秀娥,女。被告朱子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娥诉被告朱���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子洲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杨秀娥诉被告朱子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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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杨秀娥,女。被告朱子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娥诉被告朱���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子洲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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