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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01143号

原告杨秀娥诉被告朱子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秀娥,朱子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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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杨秀娥,女。被告朱子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娥诉被告朱���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子洲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