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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1370号

崔晓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晓杰,赵华,任永东,吕青华,黄继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370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崔晓杰,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荀格庄村。

被执行人:赵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东山小区。

被执行人:任永东,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交通管理所宿舍。

被执行人:吕青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号。

被执行人:黄继春,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路***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