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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304号

杨夕太、李桂珍与王书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夕太;李桂珍;王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夕太,昌邑市。申请执行人李桂珍,昌邑市。被执行人王书强,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夕太、李桂珍与被执行人王书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书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