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夕太,昌邑市。申请执行人李桂珍,昌邑市。被执行人王书强,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夕太、李桂珍与被执行人王书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书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