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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90号

徐艳田、孔祥田与安丰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艳田;孔祥田;安丰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田。申请执行人孔祥田。被执行人安丰帅,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艳田、孔祥田与被执行人安丰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