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徐艳田。申请执行人孔祥田。被执行人安丰帅,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艳田、孔祥田与被执行人安丰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