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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罗妙与被执行人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妙,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罗妙。被执行人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冯宗良,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40200元、执行费5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8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