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052-1号原告方某某,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湛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0日对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作出了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方某某诉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伍贤畅
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
人民陪审员 卢从宪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