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正,昌邑市。被执行人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正与被执行人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邑市迎春纺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齐兴军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