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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1217号

吕淳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淳玢;赵焕杰;谢风磊;韩淑玉;于忠才;徐志旭;徐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217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吕淳玢,女,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中心中学宿舍。

被执行人:赵焕杰,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教委宿舍。

被执行人:谢风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留衣庄村。

被执行人:韩淑玉,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西路。

被执行人:于忠才,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金山路。

被执行人:徐志旭,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昌山路014院内**。

被执行人:徐松,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绢纺厂宿舍。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沐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