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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苏英,周兴香,周兴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苏英,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香,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荣,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继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