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张苏英,女,1940年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香,女,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被执行人周兴荣,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周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苏英与被执行人周兴香、周兴荣继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