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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907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黄亚兵,河南省东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马玉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广付,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亚兵,男

原审

被告:河南省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与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