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93号原告许宝琼,女,住香港。被告许康财,男,住珠海市。
原告许宝琼诉被告许康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宝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康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宝琼诉称,母亲梁妙仙与父亲许世稳育月一子一女,分别是长子许康财,次女许宝琼。多年来,原告都有寄钱回来供养和照顾母亲,1980年还出钱帮助大哥许康财建房,1999年母亲生病在前山医院做胆结石手术也是我出钱付帐,许康财家人有金钱上困难我也帮助他们解决。母亲于2009年11月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母亲去世后我多次与大哥许康财协商处理股份一事,他都不理我。2010年1月我向上冲股份公司提出冻结母亲股份,许康财仍不理我,回复我股份是许康财所有。作为梁妙仙的女儿,理应继承母亲的一半股份4,965股。因多次协商不成,唯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许宝琼继承母亲梁妙仙在珠海市香洲上冲股份公司9,930股的一半4,965股。
原告许宝琼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2011年7月6日上冲股份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2.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照片;4.2011年7月6日上冲股份公司《证明》(有证明人签名);5.香港银行人民币汇款便条。6.2011年8月17日上冲股份公司《证明》。被告许康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梁妙仙于2009年11月14日死亡,生前育有长子许康财、次女许宝琼。被继承人梁妙仙为珠海市香洲上冲股份合作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个人股9,930股,该公司股份可以继承。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梁妙仙生前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被告为被继承人梁妙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梁妙仙的遗产,被继承人梁妙仙持有的上冲股份公司个人股9,930股,由原、被告继承,各占50%份。原告许宝琼要求继承上冲股份公司股份4,965股,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梁妙仙名下珠海市香洲上冲股份合作公司个人股9,930股,由原告许宝琼、被告许康财各继承4,965股。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康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魏斌
人民陪审员 邓 欣
人民陪审员 潘燕萍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