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138号
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牧、刘洋,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汉金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谦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舒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