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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某某,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其余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安民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