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中国电信周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其余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安民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韩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