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和,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池,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永和与被执行人张洪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洪池归还原告曹永和借款13744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洪池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池在金融系统有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官焕云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