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崔静静,唐山市丰润区悦色烤鸭店楼面主管。原告王超,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林,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义志,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静静、王超与被告潘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崔静静、王超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静静、王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静、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