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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561号

崔静静、王超等与潘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静静,王超,潘义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崔静静,唐山市丰润区悦色烤鸭店楼面主管。原告王超,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林,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信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义志,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静静、王超与被告潘义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崔静静、王超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静静、王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静、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