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仓仓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