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仓仓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