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29号
原告:姚从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坤爱。
被告: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从兰与被告绍兴市南阳染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从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