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二初字第00334号
原告:骆昌林
被告: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胜,公司负责人。
原告骆昌林诉被告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骆昌林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