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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民二初字第00334号

骆昌林与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骆昌林,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二初字第00334号

原告:骆昌林

被告: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胜,公司负责人。

原告骆昌林诉被告霍邱县庆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骆昌林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