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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执字第370-2号

王前雨申请执行赵迎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前雨;赵迎春;汪波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包执字第3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前雨。 被执行人赵迎春。 被执行人汪波涛。 本院于2010年9月9日(2010)包民执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汪波涛皖A35608号车辆,现因案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汪波涛皖A35608号车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爱桂

审判员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