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包执字第3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前雨。 被执行人赵迎春。 被执行人汪波涛。 本院于2010年9月9日(2010)包民执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汪波涛皖A35608号车辆,现因案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汪波涛皖A35608号车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爱桂
审判员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