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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15号

韦海生与边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海生,边成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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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韦海生。

委托代理人:朱小伟、宣林霞(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成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海生与被告边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海生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韦海生自愿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海生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韦海生负担。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志姣

人民陪审员 陈 建 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