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韦海生。
委托代理人:朱小伟、宣林霞(特别授权),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成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海生与被告边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海生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韦海生自愿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海生撤回对被告边成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韦海生负担。
审 判 长 边 锋
代理
审判员 ���志姣
人民陪审员 陈 建 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