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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6号

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6号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公民代理。

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431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公司称,一、涉案的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余,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裁决××公司向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0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600元,上述每项确定的数额均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320元×12个月=15840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而其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4314号仲裁裁决书却将其定性为终局裁决,剥夺了××公司的诉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涉案裁决事项中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

三、涉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刘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沦》,××公司于2011年4月24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己受理,复审结论尚未作出,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依据效力未定的(2011)288964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裁决,故程序违法。综上,××公司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2009)4314号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终审诉讼均维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刘某某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为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刘某某受伤前的工资情况举证,仲裁以2007年深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汽车驾驶员的工资中位数2200元作为基数来核算刘某某的月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刘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公司应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申请称上述每项确定的数额均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当属于非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刘某某于仲裁阶段申请××公司支付其相应工伤待遇属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的该项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于2007年10月入职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刘某某,刘某某对此亦不予认可,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继续留用员工。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某某申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公司只须支付刘某某2008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对此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公司申请称其于2011年4月24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己受理,复审结论尚未作出,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依据效力未定的(2011)288964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裁决,程序违法。根据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的内容,要求××公司通知刘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下午1点至4点30分期间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否则按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公司不清楚刘某某是否已前往进行了鉴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复审程序是否仍然继续进行中,由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的内容规定,依法认定××公司已自动撤销劳动能力复审申请,不存在复审的程序期间,因此××公司的该项申请,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称深劳仲案(2009)3754号仲裁裁决书的具体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不属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