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39号原告李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
原告李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39号原告李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