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梁毛毛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马轩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梁毛毛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马轩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