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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174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梁毛毛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马轩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