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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民初字第1842号

潘某与胡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潘某;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3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余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范丽琴。

被告:胡某甲。

原告潘某诉被告胡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胡某乙,2005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但暂时随原告生活,等被告生活比较稳定后由被告抚养,女儿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但离婚至今,女儿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也均由原告承担。现为了有利于女儿各方面的发展,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女儿胡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原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胡某乙,2005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约定胡某乙由被告抚养,但暂时随原告生活,等被告生活比较稳定后由被告抚养,胡某乙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离婚至今,胡某乙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也均由原告承担。因胡某乙超过十周岁,故本院征询了胡某乙的意见,其表示要求与原告潘某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明、户口本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胡某乙由被告胡某甲抚养教育,但胡某乙一直跟随原告潘某共同生活,胡某乙本人也要求与原告潘某共同生活,且原告潘某生活稳定具有抚养能力,故对原告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潘某自愿独自承担胡某乙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第(3)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甲的婚生女胡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潘某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原告潘某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敏韫法官寄语:对父母说的话:每个孩子都是天使,家是他的伊甸园,父母的爱是她的一双翅膀。你们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你们的孩子永远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家虽然不完整了,但父母的爱不能不完整,缺少了一方,就好比折断了天使的一只翅膀,让她再也飞不起来了。所以请你们放下多年来的恩怨,彼此多一份宽容和谅解,让孩子多与另一方的亲人沟通,让她跟别的孩子一样,享受完整的关爱,把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对胡狄说的话:虽然根据你的要求,让你跟随母亲生活,但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你始终是父母的孩子,他们始终是你的亲人。等你长大了,也许就会明白,生活总是不尽如人意的。请你相信所有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只是因为生活的无奈,需要选择放弃一些。希望你懂得宽容、理解、感恩,并健康快乐地成长,用宽厚的心胸去迎接今后的美好生活。愿你们平安、健康、幸福!法官:李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