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武区民初字第2104-2号 原告江珊。 委托代理人孙青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志国。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10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江珊已与被告余志国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珊提出解除对被告余志国名下股票资金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余志国名下股票资金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江珊名下车牌号码鄂a×××××骐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江南(公民身份号码××、张汉群(江南之妻,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新安后街27-31号2-4-2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夏燕燕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向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