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971号罪犯臧俊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丽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俊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臧俊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