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窦根庆。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根庆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根庆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维 百度搜索“”
原告窦根庆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窦根庆。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根庆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根庆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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