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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6号

原告窦根庆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窦根庆,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窦根庆。被告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根庆诉被告张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根庆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