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4号原告曹某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丹平,男。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丹平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