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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4号

曹永与李会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4号原告曹某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丹平,男。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曹丹平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