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张志云。委托代理人张琳,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雍聪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云与被告雍聪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云以本案起诉有误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云自愿撤回对被告雍聪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志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