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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1073号

郝龙龙与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龙龙,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郝龙龙,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郝龙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渭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龙龙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62.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862.96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郝龙龙领取案款7862.96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