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56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凯,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美术学院聘用司机。2011年4月28日被抓获,同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倪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倪凯驾驶陕A×××××号红旗牌轿车沿本市电子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子一路与电子东街十字时,撞在陈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陕A×××××号捷达牌轿车左侧,致两车失控旋转侧滑。倪凯所驾驶的红旗牌轿车撞倒十字西北角的被害人刘某,刘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而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倪凯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发后,倪凯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倪凯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倪凯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另由于被告人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毛宏波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