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334号罪犯苏二蒙,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二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二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二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二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二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