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成刑初字第326号

陈昌鸿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昌鸿;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成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鸿。辩护人钟庆林,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其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1)第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鸿及其辩护人钟庆林、吴其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12月22日21时30分许,在成都市成华区新东客站成都建工在建工地内,被害人陈军先后持刀挟持一货车司机和工地负责人何周伦,并将何周伦刺伤,在该工地值班的保安陈昌鸿与王杨静、马奎、冮丽华、李明位(四人均另处)见状后,随即上前将陈军围住夺刀并对其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昌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陈军背部、腰部、腹部数刀,陈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军的死亡原因为左腹部及腰背部刺创致双肺、脾脏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昌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昌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昌鸿具有自首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昌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被告人陈昌鸿的辩护人钟庆林提出:1、陈昌鸿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4、被害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昌鸿的辩护人吴其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鸿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21时30分许,在成都市成华区新东客站成都建工在建工地内,被害人陈军先后持刀挟持一货车司机和工地负责人何周伦,并将何周伦刺伤,在该工地值班的保安王杨静、马奎、冮丽华、李明位及被告人陈昌鸿见状后,随即上前将陈军所持刀夺下并围住陈军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昌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陈军背部、腰部、腹部数刀,陈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军的死亡原因为左腹部及腰背部刺创致双肺、脾脏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昌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12月22日21时46分,成华区分局保和派出所接到分局指挥室指令称在成都市成华区新东客站在建工地内,有人聚众斗殴,有人受伤。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昌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新客站东广场工地,现场地面发现多处血迹,在场施工人员杜飞于当晚22时许在中心现场西侧约12米处电缆四通井北墙外夹缝内捡到一把砍刀,交给现场勘查人员。现场提取血七份,砍刀一把。公安机关补充勘查了被告人指认丢弃作案工具地点为成都东客站东广场的一处露天工地,位于成都东站东面约200米位置,西面紧邻一条南北走向的柏油路,北面为一条东西走向的柏油路,后者往东约150米为三环路。在前述南北走向柏油路东面1米处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地沟,在东侧沟边,北距前述东西走向柏油路15米处有一工程钢管架,在钢管架西南面沟中为被告人所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补充勘查第二处地点为沙河堡成都新客站基础设施项目B标段宿舍109室,从该处提取衣物共6件。对衣物进行检验,在陈昌鸿大衣外表面、长裤外表面分别提取2处红色可疑斑迹。3、医院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陈军于2010年12月22日22时许被送往医院抢救,全身多处刀伤,于当晚22时49分死亡。何周伦2010年12月22日22时入院,左腹部有刀刺伤,12月31日出院。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军受伤情况及死因为左腹部及腰背部刺创致双肺、脾脏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何周伦损伤在左侧腰背部,深达肌肉,未进入胸腔和腹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DNA)字(2010)2260号鉴定书。证实现场发现的多处血迹,陈军裤脚上可疑斑迹和指甲上可疑斑迹、陈昌鸿大衣上可疑斑迹、陈昌鸿长裤左侧裤脚和右腿膝盖处可疑斑迹、冮丽华外套左下襟处可疑斑迹、王杨静外套右下襟可疑斑迹DNA遗传标记与陈军一致。何周伦手背上血迹、何周伦左鞋背血迹、何周伦外套、裤子上血迹、冮丽华外套左袖口可疑斑迹DNA遗传标记与何周伦一致。不排除陈水华与陈军有亲权关系。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砍刀一把,刀刃长约50公分,刀把长约20公分,宽10公分左右。8、通话清单。证实陈军、曾兵、王杨静、李明位、马奎在案发当晚的通话记录。9、谅解书、不予起诉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昌鸿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陈军家属谅解被告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陈军、陈昌鸿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情况。11、证人陈水华辨认笔录。证实陈水华辨认出死者是其儿子陈军。12、证人朱君的证言。证实朱君是一名货车司机。2010年12月22日,朱君在成华区新东客站工地拉压力板,当时工地大门的路挖断了,门口堵了很多拉土石的货车在外面。朱君在前面看路,这时突然一个偏瘦,大概1.7米左右的人从其背后用拳头打了朱君后脑勺两下,并用左手拿了一把大概一米长,10厘米宽的砍刀架在其脖子上,然后往工地外面拖。大概走了几步,他又把刀架在另外一个人脖子上了,这时朱君就跑开了,然后又来了四五个保安,之后发生的事情朱君就不清楚了。13、证人廖宇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22日晚上9时40分许,廖宇在离案发地200多米的广场上指挥人员作业,听说工地上打起来了,便过去,看见何周伦组上的保安扶着何周伦从案发地下来,说何周伦被拉土方那边的人捅了一刀。廖宇接着赶到案发地,那里很混乱,又很黑,围了很多人。然后廖宇就报警了。第二天廖宇到工地上了解情况,是因为拉土方的事情产生了误会,以至于发生了后来打架的事。14、证人万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9时许,“小陈”当天给其他工地拉东西,想从何周伦负责的工地上过,但害怕何周伦工地上的人不让过,就想让万江给他们项目部的协调一下。后来“小陈”给万江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可以从“经四路”经过,万江称可能过不去。“小陈”说:“我晓得了,那我回去了,今天就不运东西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廖宇给万江打电话说一个男子把何周伦杀伤了,你过去看一下。万江到工地给“小陈”打了个电话,结果电话是一个护士接的,说机主受伤了。15、证人何周伦的证言。证实何周伦是成都建工一施工小组组长。当晚大约21时左右,何周伦在新客站东广场指挥车辆时,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拦住一位拉压力管道的司机,然后他就向何周伦走过来,右手上提着一把40-50公分的长刀,并问何周伦是否给中铁建工拉泥土的。当时何周伦侧着身子看到他的,他边问边一下把长刀架在何周伦左边脖子上,刀口向下,何周伦当时比较紧张,一下用双手把他拿刀的手向侧面推开,正要往前面顺着工地施工道路方向跑时,他一刀就捅进何周伦左边的腰部,当时腰部流了很多血,何周伦跑有100米左右,叫材料员“小贾”报120。当时现场有四名保安在场,都在我们这边指挥车辆,分别是“红娃”、冮丽华、马奎、李明位。16、证人周正华证言。证实周正华在城东客运站开油罐车,其姐夫何周伦22日晚上在城东客运站工地上受伤了。案发当晚22时左右,周正华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并听说何周伦受伤了,就赶到医院去了。17、证人雷虎的证言。证实雷虎在建工路桥公司项目部当保安,保安负责人是何周伦。项目部保安有8人,当晚雷虎不在现场,其嫂子给雷虎打电话说何周伦在工地被人打了。18、证人陈国清的证言。证实死者陈军是其侄儿。陈国清在建筑工地帮着联系沙、石、土方等材料,陈国清现在的工地在成都东客站,具体干的项目就是修东客站门口的道路,目前正在干的是运碎石和沙来修整道路。12月22日晚上21时许,陈国清在家里接到工地上一个叫曾兵的司机打来的电话,说他刚接了陈军的电话,说陈军在电话中有气无力地说快把陈军送到医院去。于是陈国清就去工地,快到工地附近时就碰到120急救车刚从工地出来不远,后面还有曾兵开了辆雪佛莱轿车跟在后面,于是陈国清也跟到医院去了,在医院大概抢救了半个多小时陈军就死了。19、证人曾兵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许,陈军打电话叫曾兵送其到工地上去一下,曾兵开车将陈军送到新客站工地5号门后在车上等陈军。大概等了两个多小时,陈军给曾兵打电话,声音很微弱,大致内容是“快点送我到医院”,后来曾兵看到了110和120急救车,曾兵才意识到肯定出事了,然后又给陈军幺叔打电话,告诉他陈军可能出事了,现在在120急救车上,紧跟着曾兵赶到四川省东区医院,陈军的幺叔也来了,再后来我听医生说陈军被人杀了十多刀,抢救无效死了。20、证人马志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马志明带了十多辆运泥土的货车将泥土运到新客站工地回填,当走到新客站工地时,车堵起了。这时马志明看见一个穿黑底黄格子衣服的男子左手提着一把刀,用右手夹着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往工地里面走,该男子20岁左右,1.65米左右,刀是大约35公分长,10公分宽的一把砍刀,刀把上还系着红绳子。当时马志明看到在一辆货车前面站着5、6个保安,冲向拿刀的小伙子把他围到,并围着打那个小伙子,过了一会,就看到小伙子倒在地上,打他的几个人就往工地里跑了。21、证人贾伟的证言。证实当晚打斗时,贾伟在离案发现场5、6米远的地方,看见何周伦和其他几个保安向贾伟这边走过来,当时李明位手上还拿着把长砍刀,贾伟问砍刀是谁的,其中一个回答刀是挟制男子手上夺下来的,这时何周伦喊李明位把砍刀先放到项目部,等警察来了就上交,贾伟就打电话给杜飞,叫他把砍刀收好等警察来给警察报告。22、证人雷建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2月的一天,雷建平开货车到东客站送货。到了那边,老板说有人带路到具体的地方卸货。雷建平到了路口,就见到带路的小伙子,小伙子带路后,雷建平就离开了。第二天听老板说小伙子被杀了。雷建平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陈军是带路的小伙子。23、证人马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1时左右,马奎和王杨静、李明位、陈昌鸿、冮丽华在成都新东客站值班,工地上运渣的车辆较多,他们在指挥交通,突然发现他们四个往M4线路口跑去,于是马奎跟着过去看出了什么事。马奎看见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用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架在何周伦脖子上,样子很凶,嘴里在说着什么,这时王杨静用双手抓住那个男子拿刀的手,其余的人把那男子围住,马奎也冲上去踢了那男子两脚,当时很混乱。那男子的刀被抢下来后,何周伦把刀交给李明位,并捂着肚子蹲在地上,对马奎说挨了一刀,肚子上还不停流血。冮丽华就拿手机打120。王杨静和工地上的一个司机把何周伦送到医院。马奎当时看见那个拿刀的男子也倒在地上,其他的人就回M8线项目部那边去了,李明位也把那把砍刀交回项目部,这时陈昌鸿对马奎和李明位说他可能用刀捅了那个男子十多刀,说的时候陈昌鸿的情绪很激动,半小时后陈昌鸿离开了。马奎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冮丽华、何周伦、陈昌鸿、李明位、王杨静。24、证人冮丽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8点左右,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来寝室通知冮丽华、马奎、李明位、王杨静、陈昌鸿,说因为工期紧张,工地内车辆比较多,要我们去工地内加班疏导一下交通。我们到了工地后,他们五人就自行在工地疏导交通去了。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不知道从什么地方钻出两个人,一个人用右手把另一个人夹在右手腋下,左手拿着一把约40公分的砍刀从冮丽华一侧往另一侧走。从其面前过的时候,冮丽华看见被夹在腋下的那个人是经常送材料到我们工地的大货车司机,拿刀的人20岁左右。冮丽华看见这种情况就慢慢向他们去的方向靠拢。他把那个司机架过去10米左右的地方,那个地方站着王杨静、陈昌鸿和何师傅,当时何周伦也在帮忙指挥车辆,那个拿刀的人把司机架过去后,那人和何周伦说了点什么,那个男子就将刀放在何周伦脖子上,这时他们五个保安都走到了这个地方。冮丽华看见最先是王杨静上前抢那个男子的刀,但是没抢下来,王杨静抓住那个男子拿刀的左手,冮丽华跟上去抢刀,也没抢下来,冮丽华就抓住那个男子右手,他们两人就控制了那个男子,冮丽华用脚踢了那个男子腿部两下,想把他绊倒制服,没有成功,我们两人一起抢刀,不知道怎么刀就掉在地上,马奎、李明位、陈昌鸿他们三人就围着男子打了几下,之后何周伦说了句“我受伤了”,他们就没打那个男子。冮丽华看见何周伦手捂住左腹部,手指上有血,他们就将何周伦扶上车送医院去了,我们就没回到打架的地方去了。后来冮丽华加完班和陈昌鸿一起回宿舍,陈昌鸿给冮丽华说他捅了那个男子十多刀。冮丽华看见过陈昌鸿有一把刀,折叠的,打开15公分左右,单刃,刀刃是金属白色,刀柄没看见什么颜色。冮丽华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马奎参与了殴打,王杨静同冮丽华一同抢对方的刀,李明位也拳打脚踢被害人,陈昌鸿参与了殴打被害人,何周伦就是“何师傅”以及被害人陈军。25、证人李明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李明位和马奎、王杨静、陈昌鸿、冮丽华五人到我们项目上正在施工修建的M8线上值勤,因为那里经过的车辆较多,我们要负责疏散交通。在值勤过程中,大约晚上10点左右,李明位看见一个20多岁的陌生男子从后面用一只胳膊挽着我们工地上一个姓何的管理员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一把砍刀架在姓何的脖子上,当时离他们十多米远,王杨静朝姓何的他们那边跑,李明位也跟着跑过去。很快,稍远一点的马奎和冮丽华也朝那边跑,王杨静最先到,接着是李明位,然后是马奎和冮丽华,陈昌鸿也到了。当时李明位到达现场时,姓何的已经和王杨静、陈昌鸿他们站在一起了,拿砍刀的男子站在他们对面,李明位看见王杨静和陈昌鸿围着那个男子,不知道是在抢刀还是在打他,因为当时天很黑,没看清楚,接着马奎和冮丽华也到了,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围上去,李明位先朝那个男子胸口踹了一脚,把他踹到在地,然后这个男子就侧卧在地上一动不动了,当时为了解气,李明位朝他脸上踹了两脚。这时,李明位听说姓何的中刀了,叫他们送他去医院,并且他还把他手中所拿的死者的刀交给李明位,叫李明位把它拿到项目部,他们于是送姓何的去医院。当时李明位因为要送姓何的去医院,怕不方便就把刀藏在工地上用于排污水的管子里。但是,还没有走出工地,姓何的就叫李明位和另一个保安留下看工地。李明位就去看那个男子怎么样,当李明位到达现场,发现周围已经很多人了,男子趴在地上,右手拿着手机,肚子下流了很多血。李明位打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基本没反抗了,可能在李明位未打他倒地之前,他已经被捅了。李明位听说陈昌鸿动的刀。李明位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马奎、冮丽华、陈昌鸿、王杨静。26、证人王杨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王杨静和冮丽华、李明位、马奎、陈昌鸿在新东客站项目B标段工地上值班。晚上21时许,在工地上一名男子挟持一名管送料的师傅,这名男子右腋窝夹住师傅的脖子,左手提了把砍刀,长约50公分,向他们疏散交通的地方走来。当那人走到何周伦面前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刀架在何周伦的脖子上,问何周伦“究竟咋回事?”,情绪相当激动。王杨静见此情况,就上前捉住男子拿刀的手,这名男子就双手过来抢刀,王杨静就用力将他左手腕抓住。这时,其余四名保安也冲上来帮忙,这抓扯的过程中,这名男子的刀就掉在地上了,然后他们几人围着这名男子打,王杨静用拳头打了对方背部两拳,其他人也对他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一、二分钟,这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侧身蜷缩在地上,当时还看见他手里拿着电话,感觉是想打电话,这时,何周伦把车钥匙给王杨静,说“我中刀了,快送我到医院”,并叫王杨静打120。后来王杨静和“小贾”把何周伦送到医院。王杨静还证实当时场面比较乱,其他四名保安都参与了的,何周伦抢了刀,他是否动手打人王杨静没看见。后来王杨静在送何周伦去医院回来时碰见陈昌鸿,陈昌鸿对王杨静说捅了那个人十几刀。陈昌鸿平时身上带一把折叠弹簧刀,打开20公分长,刀柄好像是黑色的,刀身好像也是黑色的,单刃,刀背有锯齿。王杨静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冮丽华、马奎、陈昌鸿、李明位、何周伦。27、被告人陈昌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0年12月22日19时许,陈昌鸿和王杨静、李明位、马奎、冮丽华的四个同事在B标段外面一个茶铺喝茶,工地一个叫“小贾”的就给冮丽华打电话说开始收料了,不一会“小贾”开公司的面包车把他们五个接到收料的位置。当时他们5人同何周伦一起指挥车辆。这时,从外面又来了12辆拉泥土的车,何周伦和王杨静就过去,陈昌鸿也跟着进去了。当他们叫第一个司机退出去的时候,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一只手拿着一把刀就向施工的地方冲了进来。当时那个男子样子很凶,在施工的控机旁边把一个司机从身后抱住,左手持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向我们所站的M4路口走过来,他把司机架到“何总”面前,同“何总”不知说了什么,突然放开司机,从身后把“何总”用右手挽着,左手持刀把刀架在“何总”左侧颈子上。这时,王杨静用手一把抓住男子持刀的左手,两人开始争夺起来,陈昌鸿就把别在右侧皮带上的一把折叠刀用右手取下来握在手里,这时“何总”挣脱开了,用手把肚子捂住。陈昌鸿见其受伤了,就把刀刃打开,右手正握虎口与刀刃向前冲上前去对那个男子的背部就是几刀,大概是腰部的位置,这时男子突然转身正面对陈昌鸿,陈昌鸿又拿刀向男子正面乱刺了几刀。总共大概刺了十几刀。陈昌鸿刺了十几刀后,冮丽华、李明位、马奎也冲了上来,对着男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男子倒地后他们就跑了,“何总”就捂着肚子朝停车的地方走。陈昌鸿和王杨静就朝“何总”的地方跑去,路上陈昌鸿把折叠刀关了,到了停车的地方,王杨静说他陪何总去医院,我就回到了打架的地方,那里已经有很多人,有人就说流了好多血,快打120报警,陈昌鸿听到就吓到了,马上跑到工地一个废坑把刀丢弃在那里,之后回到打架那里,看见警察来了,陈昌鸿就和冮丽华到医院去看“何总”,去之前,陈昌鸿在把衣服裤子换了放在其宿舍的床上。到了医院,司机“小贾”和王杨静就下来了,说那个男子可能死了。随后,“小贾”就开“何总”的车把陈昌鸿、冮丽华、王杨静送回到项目部。大概凌晨12时许陈昌鸿到新都开了个房,一直到26日下午18时许回到项目部,想了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陈昌鸿供述当时自己动了刀,其他人没动刀。打架的位置很黑,刺男子的时候没看见男子身上有血,后来听说流了很多血。所用的刀是把折叠刀,打开20多公分,刀把上有花纹,是还没有上班时,在早市路边买的。陈昌鸿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马奎、冮丽华、王杨静、李明位是当时参与打架的人。陈昌鸿指认了作案现场和丢弃凶器现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鸿持刀刺杀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昌鸿案发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昌鸿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昌鸿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鸿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于杀害被害人的供述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指向被告人陈昌鸿刺杀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昌鸿的辩护人所提陈昌鸿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鸿明知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但其在打斗过程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而后即逃离现场,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害人陈军率先持砍刀劫持两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昌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明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川

人民陪审员  尹大兴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