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陈桂芬,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湖北省蕲春县邱1421。 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陆友员,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湖北省孝昌县陆3410。 本院陈某原告陈陆某被告陆友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陈某原告陈桂芬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陈某原告陈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陈桂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陈某原告陈桂芬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