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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502号

陈桂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桂芬;陆友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陈桂芬,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湖北省蕲春县邱1421。 委托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陆友员,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湖北省孝昌县陆3410。 本院陈某原告陈陆某被告陆友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陈某原告陈桂芬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陈某原告陈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陈桂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陈某原告陈桂芬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