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马晶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蓟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晶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晶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3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