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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1101号

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赵某某,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汉族,现役军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二老庄**号院。

被告:徐某某,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卫生院。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学军

审 判 员  刘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商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