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101号
原告:赵某某,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汉族,现役军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二老庄**号院。
被告:徐某某,女,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卫生院。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学军
审 判 员 刘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商向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