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161号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负责人雷从亮,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法定代表人常全文,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1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140.5元,本院退付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1140.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